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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周】偷卖大牌包装袋,牟利不成反入刑
2022-04-26 11:20:00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赵某某、付某某夫妻二人在南通市海门区叠石桥经营某包装门市部期间,因多名客户提出“富安娜”“水星”等大牌包装袋购买需求,二人偷偷联系上家林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按需求购进印有上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提袋、包装盒、无纺布袋、吊粒、吊牌等,并直接销售给下家。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为逃避查处,二人所售假冒大牌包装产品基本不在门市和仓库停留。本以为这样不可能被查获,不曾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通过赵某某夫妻二人的销售记录查实二人累计销售26590件,得款人民币26228.5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终赵某某夫妻二人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虽然不直接造假,但是对于造假产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大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而销售,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刑事犯罪。

  主题海报一览

  

  (海报版权方: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海报设计: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编辑:罗圆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