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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2025-05-21 15:59:00  来源:通州湾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15名。现将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2.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在南通市;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

  3.具有法律、医学、环保、财会、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士;

  4.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的;

  6.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党委政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党政部门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已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二、听证员职责

  1.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在听证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3.听证员在听证会召开前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法律和政策,按时参加听证会;

  4.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5.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每届任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履职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任期及履职保障

  1.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情形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2.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

  四、选任程序

  1.报名方式。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可以填写《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通过电子邮箱(1205306461@qq.com)或者到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银海路84-2号)12309中心窗口自荐报名。

  2.报名时间:2025年5月21日至6月9日。

  3.报名要求:报名需要提交《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章)、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1份、职业资格证书(如有)、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1张。

  4.初审和考察。通州湾检察院对单位推荐和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并经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

  5.确定和公示。对审定人员,在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院门户网站(http://nttzw.jsjc.gov.cn)和“通州湾示范区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6.正式选聘。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经检察长批准后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选任证书。

  联系电话:0513-80163206,联系人:蒋永琪。

  附件: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21日

  编辑: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