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下午,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在通州区川姜镇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开庭审理。这是该院首次在知产巡回审判庭出庭公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院领导顾菊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中,林某某、陈某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印制“富安娜”“波司登”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80007件,雇佣他人在通州区川姜镇加工床上用品包装袋(盒)后对外销售,已售金额人民币90166元,未售金额47029元。
公诉人采取PPT分组示证,脉落清晰、条理清楚,质证高效。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公诉人在全面分析该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就犯罪构成要件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前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全面评述,并对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开展法庭教育和警示教育。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承诺不再制假售假。庭审效果得到旁听人员的点赞。
合议庭经评议,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产品包装经营。